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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危险驾驶案,提醒广大群众“安全驾驶、远离酒驾”。
2022年8月,郭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双辽市公安局罚款二千五百元。
2022年10月,郭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处与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郭某、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从送检的郭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属于醉驾,且郭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双辽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故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害人于某的车辆维修费用不要求郭某予以赔偿,并对郭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具有同类劣迹,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酒驾醉驾,生命无价。逢年过节或走访聚会,酒不免会成为助兴之物,总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自觉“没事儿”“无所谓”就开车上了路,但往往危险就躲在侥幸的背后,要时刻敲醒安全的警钟,把自身的安全和家人的关心摆在首要位置。(双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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